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(BVI FSC)依据《2010年证券与投资业务法》(SIBA)向投资管理人及顾问颁发牌照——授权从英属维尔京群岛开展受监管的投资管理业务。
英属维尔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(BVI FSC)依据《2010年证券与投资业务法》(SIBA)向投资管理及顾问业务颁发牌照。持有BVI牌照的投资管理人可管理在BVI注册的基金,并在相关安排允许的情况下向非BVI基金提供服务。
Marensa Advisory为BVI FSC投资管理人牌照申请提供咨询——涵盖牌照要求、合规计划设计及BVI基金管理运营的持续监管支持。
申请BVI投资管理人牌照BVI FSC根据管理资产规模提供两类投资管理人授权。
BVI FSC投资管理人牌照为管理BVI注册基金提供了可信赖的监管基础——其牌照申请流程比许多G20司法管辖区更快捷、成本更低。
Marensa Advisory将BVI FSC牌照咨询作为综合基金管理设置的一部分——将BVI牌照与开曼群岛或BVI基金注册地以及阿联酋或新加坡运营基地相结合。
开始洽谈核准管理人适用于规模较小的基金管理人(私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低于4亿美元),要求较轻、审批较快。完整投资管理人牌照适用于规模较大的管理人及公募基金管理人。
BVI持牌投资管理人可向非BVI基金提供投资管理服务——须遵守基金所在司法管辖区的任何牌照要求及适用监管许可。
BVI FSC持牌实体通常须至少配备一名BVI驻地董事。所需实际运营规模取决于牌照类型及经济实质考量。
BVI投资管理人须维持符合BVI《反洗钱条例》的反洗钱/反恐融资计划——包括客户尽职调查、实益拥有人核实、可疑交易申报及年度反洗钱合规官报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