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依据《受托人条例》建立了成熟的信托法律框架,被亚洲各地高净值家族广泛用于家族财富传承、资产保护及慈善目的。
香港信托依据《受托人条例》(第29章)运作,受益于香港的普通法法律体系、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及完善的专业受托人基础设施,被亚太区家族广泛用于代际财富传承、保护家族资产免受债权人追索,以及设立慈善架构。
Marensa Advisory为香港信托设立提供咨询,将其纳入跨境家族财富架构——通常与毛里求斯GBC控股公司、开曼基金或DIFC家族办公室实体相结合。
咨询香港信托架构选择合适的信托架构与司法管辖区,须充分了解家族的资产状况、受益人情况及传承目标。
香港信托架构设计须在法律专业性与家族关系之间取得平衡。信托必须真实体现各方意愿,并得到妥善维护,方能发挥预期的保护作用。
Marensa Advisory将香港信托架构纳入更广泛的跨境财富规划策略,视情况将香港与阿联酋、毛里求斯、开曼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各元素有机连接。
开启对话香港信托受益于香港的普通法法律体系,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通常获得良好认可。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认可情况须个案评估——尤其是涉及强制继承的问题。
香港信托几乎可持有任何资产——包括公司股权(香港或境外)、不动产、现金、证券及其他投资。视信托持有的资产类别,受托人可能须遵守特定监管要求。
适当架构的香港信托可提供重要的债权人保护。但香港法律设有欺诈性处置条款——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的资产转移,可被法院撤销。
香港于2013年废除了信托的永续期限规定。香港信托现可无限期存续——有别于许多规定最长信托存续年限的普通法司法管辖区。